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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【真实内部消息】全面征收房产税时间表

发表于2013-03-07

一、限购政策退出,代之以税收手段 

1、明确时间表。建议由国务院适时发布通知,决定以下事项:  2013年12月31日以前,全国城镇都必须将其纸 质房产档案录入电子信息库,并建立本地的住房信息系统;
 2013年12月31日以前,全国地级以上城市的住房信息系统都必须与住建部联网,不得以任何借口推延;
 2014年12月31日以前,全国城市的住房信息系统都必须与住建部联网,不得以任何借口推延;  2014年1月1日起,全国城市的住宅限购政策停止执行;
2014年1月1日起,在全国住房信息已联网的城市范围内征收房产税。
2015年1月1日起,建制镇房产是否征收房产税,由各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。
 国务院通知发布的时间点,距离2014年1月1日应相隔6个月,以为各地留出一定的准备时间。

发表于2013-03-07

国务院通知发布的时间点,距离2014年1月1日应相隔6个月,以为各地留出一定的准备时间。  2、坚持首套房优惠和多套房限贷政策的长期化。建议由国务院发布通知,决定以下事项:  购买除别墅以外的家庭首套住宅,贷款利率一律为基准利率的7折,首付两成,免收契税,并建议将该政策载入《基本住房保障条例》或《住房保障法》,实现首套房优惠政策的长期化、法制化;  购买第二套住宅,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0%,首付五成以上;  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宅,一律不予发放购房贷款。

发表于2013-03-07

国务院通知发布的时间点,距离2014年1月1日应相隔6个月,以为各地留出一定的准备时间。  2、坚持首套房优惠和多套房限贷政策的长期化。建议由国务院发布通知,决定以下事项:  购买除别墅以外的家庭首套住宅,贷款利率一律为基准利率的7折,首付两成,免收契税,并建议将该政策载入《基本住房保障条例》或《住房保障法》,实现首套房优惠政策的长期化、法制化;  购买第二套住宅,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0%,首付五成以上;  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宅,一律不予发放购房贷款。

发表于2013-03-07

2、转让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,房主找不到原始购房的,税务机关委托拥有国家一级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,参照有市场成交记录的同地段同类房屋,或查阅当地住房信息系统,对其房产的原购买价进行评估,作为计税依据。从低收取评估费,但评估费用由卖房人承担,作为丢失原  始购房的惩罚。  

发表于2013-03-07

3、当地政府每年公布分类住宅的市场指导价,成交价明显低于市场指导价的,以市场指导价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。  4、个人出租住宅,其租金收入须按20%缴纳个人所得税;个人或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性房产,按租金收入的12%缴交房产税,税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。  

发表于2013-03-07

5、取消现行对转让个人住宅征收5.5%营业税的规定。  6、房产人必须持有以上完税证明,房屋权属管理部门方可为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。  7、各城镇的房产税收入和个人转让住宅收益的个人所得税收入,由地方政府支配,专项用于保障房建设;盈余部分拟用于其他社会保障类支出的,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,并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。

发表于2013-03-09

还是什么税都有呀~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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